参与窨井盖综合治理 保护人民群众足下安全

2023-07-11 14:25:07 来源: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资料图片)

6月27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侯慧娟、林闯受邀参加《与法同行》栏目,通过电台直播的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盖的相关法律知识。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推动井盖管理、养护责任。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单位对此问题重视不够,上级单位履职监督、责任单位对具体责任人员监督还不到位,一些人员还存在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对此,也产生了很多安全问题。问

针对井盖产生的问题,国家层面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202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窨井盖治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了四号检察建议,为积极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2021年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光电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为进一步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联合制定了《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信息化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窨井盖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问

二道江区检察院针对窨井盖治理,开展了哪些工作呢?

答:为积极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到相关行管部门,针对发现的窨井盖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向该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与该行管部门联合召开听证及部署会。邀请了辖区内中国电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移动公司、通钢网航部、二道江供热、电业局、益信公司、通钢能源部、二道江燃气公司、二道江有线公司、公用办等11家涉事单位,对井盖责任单位进行理清,该行管部门将发现的问题井盖进行梳理并落实给责任单位进行了及时处理,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问

对于盗窃、破坏井盖行为,触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答:盗窃、破坏井盖可能构成多种犯罪。一般来说,偷井盖属于盗窃罪。如果偷井盖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偷井盖造成他人伤亡,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致死、伤罪;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另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等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行使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问

窨井盖治理的责任主体都有哪些?

答:窨井盖的产权单位、相关行管部门肯定是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司法机关是打击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但是因产权单位窨井设施管线长、监管难度大,仅依靠产权、管理部门有限人力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维护。所以这项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井盖治理,人人都是责任主体,当大家发现问题时随时报告给相关产权单位或者行管部门,从而使窨井盖问题能够第一时间得到解决,最大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的足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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