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快消息!彭春华律师:交房后未搬走的屋内物品该归谁?

2023-04-07 18:29:36 来源:法问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家通常会在交房前将归其所有的家具电器全部搬走。但是在交房后,卖家仍留在屋内的物品是否能视为已赠与买家?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因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屋内物品的归属,卖方交房后欲要回屋内的家具电器,买方却认为这些物品已随屋附赠。家具电器权属到底归谁?


(资料图片)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彭春华律师做出了解答:

合同约定不明 屋内物品归属引分歧

2015年7月21日,张某及其妻刘某将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双方很快签订好合同、付清房款,并于同年8月将房屋过户。2016年6月27日,张某比原定时间提前3天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李某,李某也迫不及待地搬入了新房。就在她搬进的第二天,刘某却找上门来,要搬走屋内物品。李某拒不同意,她认为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列明屋内的家电怎么处理,既然房子都已经过户了,房子所有权归她,屋内物品所有权也就附属移转了。双方一时争执不下,刘某提出签署一张补充字条,载明:“房子按合同给你,至于装修的其他东西(软装类,硬装不破坏),我一并拆走。”李某也在字条下方签了字。几日后,张某前来要搬走字条约好的“软装”,双方又生分歧。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屋内的全部家电和部分物品,包括空调、冰箱、消毒柜、水晶灯、洗漱台、米柜等。

部分物品退还卖家

张某提出自己为了对方考虑,实际交房时间比约定的还要早三天,才导致没来得及搬出家电。而对于张某的说法,李某辩称,当初房子早就过户,但张某一直不腾出来交房,而且拖了那么久,张某要是想搬走屋内的东西早就可以搬了;后来虽然又签了字条,但是其是被迫签的,无法律效力。退一步说,即使要搬,也只能搬走“软装”,不能包括家电和其他硬装。

彭春华律师认为,由于李某无法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签署的字条,故字条有效,可以认为双方通过协商,对屋内物品归属问题达成了一致。至于字条中的“软装”,在一般理解当中应是区别于基本不可移动的硬装而言,主要包括家具、饰品、灯饰、布艺织物、花艺及绿化造景。因而认定李某应返还张某水晶灯、洗漱台、米柜。但对于张某其他物品的返还请求没有支持。张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卖家未明示赠与均应物归原主

张某认为,合同总价款中没有包括家用电器部分,交房时没有搬出家电并不等于将家电送给李某。李某辩称张某交房后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就已丧失。

彭春华律师认为,首先,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于2015年8月23日过户至李某名下,履行了转移标的物的义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有关屋内的设备、装饰等如何处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总价中也不包含家用电器。空调、冰箱与消毒柜作为屋内的家用电器,既不属于不动产,亦非装饰装修,不能认为已随房屋一并出售给李某。

其次,从双方签署的字条内容看,也难以解读出张某有主动放弃电器的所有权,或将电器赠与李某的明确意思表示,故不认可李某辩称张某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已丧失的意见。

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李某返还张某空调、冰箱、消毒柜等家电。

彭春华律师补充:

购房应正确了解购房合同内容

在房屋买卖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事实上往往受到侵害的是买受人。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这一活动中避免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在此,提醒广大买受人在进行房屋买卖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活动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购房合同。这就是笔者站在买受人的立场确定该文睁开题目的心意。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有许多环节和相应的内容,较之其它环节中的内容而言,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范的要求,其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买受房屋价款的合同。这个合同不但是平等主体的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买卖房屋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它还是买受人按照合同这一合法方式取得买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的处分性书证。这一书证是买受人此时作为买受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作为申请人对于所买受房屋申请登记的产权来源的凭证,是登记机关确立买受人为买受房屋所有权人经依法登记并发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效力的依据。一旦同买受房屋发生权属纠纷,提起诉讼,还是买受人做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证明其通过合同这一合法方式取得该房产的重要证据。

合同是一种经济手段,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协议,这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定的形式要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这个行为是当事人能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活动。亦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识行为。是当事人设立物权归属于买受人具体的法律关系行为。

买受人权利的享有总是以出卖人的义务履行为其保证的。这种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首先要明确买受人的权利与出卖人的义务,严格定出卖人履行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合同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范的要求达成的协议正因为它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而为国家法律所保护,从而才能产生双方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反之,合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当然,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也是违法的。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买受人一定要依法严格审查出卖人事先制作的售房价格合同,谨防其中的违法条款。

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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