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指的是享有对他人房屋占用、使用的权利。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长期以来的司法经验,《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明确了居住权的法律要件,为日后行使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注意什么?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王翠玲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而如何设立,《民法典》第367条有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而居住权设立的期限可能大家会比较关心,一般来说呢,如果是离婚纠纷设立的居住权,除当事人同意终生居住以外,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可为居住需要事由消失或者居住权享有者再婚等。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王翠玲律师解析:
居住权与所有权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居住权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而并不包括处分。但是居住权的作用可不小,即使房屋日后进行买卖,或者抵押登记,其他权利人(比如继承人、买受人)也必须尊重先前的居住权人,而不能要求其搬离房屋。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也分为主要的三种,即以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但是最后要提醒您的是,只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导致居住权生效,还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而影响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王翠玲律师简介
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执业12年,拥有丰富的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事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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