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以强制收回土地,下列情况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4.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
7.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强制收回农村的土地有补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没有签约的,强制征收程序即会启动,但是,启动强制程序并不等于土地立即会被强征,这中间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大致会经历以下程序:第一步,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并要求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在此期间,地方政府一般会组织一到两次的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进入第二步,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一般先向被征收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如果被征收人无动于衷就进入第四步、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应当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复议,也没诉讼,又不签约的,征收方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那么强制征收就会随即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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