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是一起因离婚取证不当而引起的诉讼,但这个诉讼本身却折射出公民应当如何正确取证这样一个问题,从这个案例来看,陈*平雇佣张*峰偷拍李-平不忠行为,当拍摄李-平洗澡时,也将李母、**及陈*平的女弟子等人其的镜头摄下,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平的个人隐私权,而且也侵犯了李母、**及陈*平的女弟子等人的隐私权。因为他们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个人领域受到了实际侵害,不仅被他人偷窥,而且还拍成了照片,使他们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通过照片这一固定的形式暴露在他人面前。我们知道,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由于隐私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隐私在作为人格权对待时,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呼声也越来越高。最高法院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中就明确地提出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对隐私权无法可依的状况,应该说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步。本案中的陈*平为了获取丈夫李-平与女弟子的证据,雇佣了张*峰对李-平在洗澡时的情形进行拍照,就其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证据,但其行为却侵犯了李-平的个人隐私权。虽然传播范围有限,但毕竟还是有他人看到了李-平等人的这些洗澡照片,就这一事实来讲,并不会因为公开范围的大小而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
对于偷拍偷录行为,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法律不在禁止偷拍偷录这一行为了,偷拍偷录可以合法化了,所有偷拍偷录来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这实际上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曲解,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个证据规则中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取得证据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来获取证据。而本案中陈*平为了获取丈夫李-平与女弟子不轨行为的证据,雇佣他人的采用偷拍照片的方法来获取证据,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轨行为,也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向外扩散,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因这一偷拍照片的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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