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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湖南省郴州市的代先生某年4月30日为其有的东风大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80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0元,承动货物责任险10000元,保险期限1年。同年9月12日,代先生聘用的司机驾驶该车从广州装载瓷砖返回驻地,途经广东省阳山县地段时不慎与山东省鱼台县鉴某驾驶的半挂大货车发生碰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半挂大货车报废,车上人员一死一伤;代先生车辆及承载的货物损失约40000元。10月初,阳山县交警大队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山东的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山东方车毁人亡,无力赔偿代先生的经济损失,阳山县交警大队在两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5日下发了《事故终结书》。11月6日,代先生持有关单证向承保公司索赔。保险人分辩:损失是他人造成的,你应该去向其追偿。代先生深感迷惑L我当初选择保险就是因为担心意外,现在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事故,对方已经没有能力赔偿,倘若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补偿损失,我购买这份保险又有什么意义呢?之后,代先生多次与承保公司交涉,但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分析】代先生遭遇的是一个关于"保险代位追偿"的问题。笔者认为,代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车损险、货物险在内的车辆险,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两车碰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代先生有权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也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代位原则是保险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一款对此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的事故,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代位原则的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阳不正当利益。因此,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然而现实生活中,保险人并不会主动地要求"享受"代位追偿权,道理很简单:那些损失金额小,向第三者索赔容易的案件被保险人用不着转让追偿权;相反正是这些损失金额比较大,向第三者索赔又棘手的案件被保险人才会考虑追偿权的转让。而且,倘若轻易开了口子,以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稍遇麻烦就要求转让代位追偿权,保险金岂不是无形中增加了自己的工作负荷?谁又希望引火烧身呢?那么,作为利益受损的被保险人怎样才能成功地转让代位追偿权,维护自躺合法的保险权益?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过程中法律上对被保险人义务方面的有关规定。对此,《保险法》第45条和第47条有详细的阐述。联系上述案件,本案例中的代先生当务之急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鉴某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这是说明自身没有放弃向第三者索赔权的最有力的证据。然后,务必及时地持保单上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向保险人提供书面赔偿请求。倘若依然事与愿违,可以考虑寻求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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