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这些限制条件

2023-06-19 19:11:26 来源:法问网

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我们都了解它是债务人对于其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权力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是对第三人行使的权力,而非其直接的债务人。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但是,并不是随便找到一个债务人的债务人就能行使代位权的,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也是有要求的。


(相关资料图)

代位权的实施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是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且代位权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相关法律

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12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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